文化部補助出席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組織會議 及活動處理要點第十點、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十、重度身心障礙、因行動不便須以輪椅代步出席學術會議者, 得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人員之旅費,其旅費之申請及報銷, 併該受補助案辦理。

十三、注意事項:

(一)受補助個人或團體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 他人著作權之情事,若因而致本部或本局遭受損害 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,受補助個人或團體應負 全部賠償責任。

(二)論文發表類之受補助個人或團體,於回國後一個月 內,無償提供該篇發表論文之中文本或英文本予本 部發行之刊物刊登。但該文已於國內其他學術刊物 登載,則不予再刊登。

(三)論文發表類之受補助個人或團體於回國後,應於本 部或本局安排之成果發表會及相關座談會,公開發 表交流心得。

(四)受補助個人或團體之負責人、代表人以及參與本補 助案主要成員,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,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,本局得視情節輕 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。受補助團體,如有違 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,亦同。

(五)申請個人或團體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,應不受 理或撤銷該補助案件,並收回已撥付款項。

(六)審查之專家學者名單及補助結果由本局另行公布至 本部相關網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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