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旨揭計畫前於114年8月18日以臺教學(一)字第1142803759 號函諒達。

二、本次更正附表二內容說明如下: (一)「年度」及「計畫期程」均已更正為115年。 (二)「出席費」、「諮詢費、輔導費、指導費」、「主持 費」、「臨時工作人員/工讀費」、「稿費」之計算說明 更正為「受補助學校執行單位人員不得支領」。

三、申請文件電子檔,可至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網頁/重 要業務專區/學生輔導/業務資料下載專區下載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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