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為落實保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,本部於111年3月21日發布《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之契約指導原則》,並針對「視覺藝術」、「表演藝術」、「文化資產」、「影視 製作技術」、「影視編劇」及「流行音樂」等6類別,研訂共計48種契約範本(清單如附件),供文化藝術事業及藝文工作者參用。
二、為擴大宣導旨揭契約範本,除請參考運用外,惠請協助公 告週知或轉知相涉機關(構)及團體;檔案可至本部官網 「便民服務」-「文化藝術工作者契約範本專區」 (https://reurl.cc/LX1mKX)瀏覽或下載。